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卫计委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8-09-27 字体:[ ]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通大附院、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扩大服务供给,推动健康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结合南通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中医诊所和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下同)要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第14号令)、《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中医政〔2017〕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中医诊所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和手续。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严格执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已制定并实施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全面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取消开办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提供消防、环保合格等证明材料,改为告知制;取消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改为注册系统内审核,仅需提交其他卫技人员执业资料。

三、完善医疗机构审批职权分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1)床位不满100张的一级综合医院,床位不满80张的一级中医医院、专科医院;(2)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县(市)专科防治院(站)、县(市)妇幼保健所、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卫生院;(4)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5)护理院、护理站。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1)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级中医医院;(2)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康复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市专科防治院;(4)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5)市急救中心(站)、市临检中心;(6)眼科医院;(7)血液透析中心;(8)省卫生计生委明确由市卫生计生委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责任制。

四、做好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移交。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已完成执业登记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应由市卫生计生委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移交;市卫生计生委同时将已完成执业登记的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分别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交。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领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进行梳理,配合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包括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等台账、电子档案资料,并完成执业医师、护士的变更注册。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随机抽查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强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已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事项,要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充分运用“制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要加强对投诉举报、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医疗机构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重视和加强医疗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全力配合医疗机构审批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主动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全程参与,紧扣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序衔接;要充实审批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把握标准规范,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要重视相关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相关政策,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确保改革期间的平稳过渡;要认真落实综合监管措施,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管理、有序竞争,鼓励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做出品牌,为我市争当“一个龙头、三个先锋”、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做出积极的贡献。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抄送: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