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2018-00485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卫计委综合监督处 文号: 通卫监督〔2018〕15号
成文日期: 2018-06-20 发布日期: 2018-06-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2018年南通市游泳场所“碧波行动Ⅱ”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南通市游泳场所“碧波行动Ⅱ”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卫计委综合监督处 发布时间:2018-06-28 17: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2018年南通市游泳场所“碧波

行动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大我市游泳场所的监督执法力度,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游泳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代号“碧波行动Ⅱ”)。现将《2018年南通市游泳场所“碧波行动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2018年南通市游泳场所“碧波行动Ⅱ”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夏季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游泳导致介水传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我市游泳场所的卫生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按照《2018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2018年南通市卫生计生重点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游泳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代号“碧波行动Ⅱ”),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游泳场所经营者自身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强化业主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升全市游泳场所整体卫生水平,减少消费者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全市持证游泳场所监督监测覆盖率达到100%,无证游泳场所及时取缔;游泳场所水质自检和公示率达到100%;量化分级等级明显提高;游泳场所规章制度齐全、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开放标准,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二、整治工作范围

1、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市各类游泳场所经营单位。

2、专项整治实行市县整体联动、协同行动,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的游泳场所专项整治,市级除负责市本级游泳场所专项整治外,负责对面上的督导和协调。

三、整治工作内容

(一)严把游泳场所开放关。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严把游泳场所的许可发证关,严格审查辖区内的游泳场所的规范布局、循环净化消毒和通风等设施设备、警示标牌、从业人员健康证、水质监测等,排除安全卫生隐患,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卫生设施配备等符合开放标准。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游泳场所相关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予发证或开放。

(二)建立健全游泳场所开放备案台帐制度。建立健全游泳场所备案卫生管理台帐,与各游泳场馆签订《游泳场所安全卫生开放承诺书》,强化游泳场所第一责任人的自律意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游泳场所卫生安全隐患监督排查。各地在夏季游泳场所开放期间要加强游泳场所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水质自检记录、消毒产品索证情况等台账资料;池水循环净化设施、池水消毒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等硬件设施的规范设置及运转情况;场所通风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情况;游泳场所的池水卫生质量监督抽检;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查验措施;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中下旬)

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游泳场所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游泳场所卫生许可情况、卫生状况。重点检查各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从业资质、相关设施设备的落实等情况。

(二)宣传培训与自查自改阶段(6-7月)

组织对辖区内游泳场所负责人培训,明确今年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一是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各游泳场所要在显要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公示牌,将场所的直接负责人、承包人、救生员、水质处理员等人员职责信息统一上墙公示,将紧急预案流程图和场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对外公布;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池水余氯、水温、pH等)自测结果即时公示,积极推进游泳场所水质在线监测,实时显示检测结果。二是要合法经营。各游泳场所要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规范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剂、净化剂等物品的采购和储存。严格泳池、淋浴室等场所的消毒。确保水质循环净化消毒等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三是量化分级等级明显提高。四星级及以上宾馆内设游泳场所要求达到游泳场所量化分级A级标准。

督促各游泳场所按要求认真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三)专项监督监测阶段(7-8月)

1、加强对各游泳场所的监督监测,进行量化分级,组织对游泳场所的池水水质卫生状况进行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检项目包括:游泳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抽检频次要求:游泳场所7-8月开放期间池水水质抽检每月不少于1次。

2、开展游泳池水“你点我检”活动。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在微信公众平台启动游泳场所水质“你点我检”活动,由市民点选心目中需要检测的游泳场所,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选出的前10家进行突击性监督抽检。

3、举办游泳场馆“市民开放日”活动。邀请市民巡访团、市民代表跟随卫生监督员一起参与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及水质快速检测,体验现场执法。增强市民代表对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的了解,使执法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4、市卫计委组织“飞行抽检”工作。由市卫计委牵头,组织相关人员随机抽取各县(市)区2-3家游泳池,进行无预告、突击性监督抽检。

(四)督导验收阶段(8月下旬)

1、各地对专项整治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补正,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及时做好总结。

2、市卫计委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督查。

3、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考评。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紧紧围绕游泳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有效落实工作责任,有力推进专项检查的有序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地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2、加强监督监测,提升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测数据公示的即时性,对于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的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将在相关媒体、自媒体等定时滚动发布动态监测数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严查处。对检测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的游泳场所应立即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有效提升游泳场所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3、规范宣传培训,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不断强化对游泳场所相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及量化分级评定等级,及时发布监测数据,通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正确引导健康消费。

4、做好总结上报,确保活动实效。请各地7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卫生计生监督综合管理平台”,进入“双随机填报”进行数据填报,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填报辖区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包括学校内游泳场所)正常开放期间水质监测的一次结果。并将辖区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以上行文形式,于8月15前报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监督科,同时发送电子版。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对于创新举措和工作亮点要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以便全市推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