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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市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8-11-14 字体:[ ]

1.生孩子要如何办理手续?需要审批吗?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2.生孩子男方有陪护假吗?生二胎也有吗?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生二胎享受的假期和头胎相同。

3.目前的婚假产假是多少天?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八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4.哺乳假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我们的户口都在南通,生育两个子女之后,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6.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7.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8.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答: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9.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一般应在小孩14周岁前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11.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12.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有哪些?

答: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13.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基本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特定对象材料: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依法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

1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是什么?

答:(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四)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五)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1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不再享受奖励扶助?

答: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1.死亡的;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4.到国(境)外定居的;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16.如何注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答: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审核张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卫生计生委;3.县级卫生计生委审批,报省、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7.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象的条件有哪些?

答: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享受有关待遇。

18.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基本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特定对象材料: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依法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

19.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是什么?

答:1、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5、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0.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取消扶助资格?

答: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1、扶助对象死亡的;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3、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21.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符合规定奖励的已死亡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22.如何申请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答:1、市区持证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休办理窗口、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站)计生服务窗口领取《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2、市区持证职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街道(镇)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等原件,1996—2004年之间企业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职工需增附《退休人员工资审批表》(向本人档案保管单位申请提供并盖章),按下列情况到相关部门申报审核:(1)企业退休且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或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职工,先送交退休前所在企业审核,然后由持证职工送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共服务站计生服务窗口。如退休前所在企业已关闭、破产,直接送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共服务站计生服务窗口。在市区无居住地的外地户籍企业退休职工按规定经企业审核后,送企业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共服务站计生服务窗口;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直接送原企业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共服务站计生服务窗口。(2)定补、续保、保养、协保、失业等退休持证职工,灵活就业退休持证职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持证人员,送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共服务站计生服务窗口。

23.符合政策的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7〕84号)规定每人一次性奖励3200元。

24.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本市市区户籍(不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25.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一次性奖励3200元。因户籍性质变化而终止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市区持证老年居民,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3200元,则不再享受;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未达到3200元,则予以补足。

26.南通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符合条件的市区持证老年居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街道(镇)计生办领取并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持证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一起送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初审。(二)街道(镇)对申请对象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户籍归属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享受情况进行复审,公示7天,确认无误后录入南通市区持证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三)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社等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组织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

27.小孩现在的户口在如东,想明年将户口转到南通市,现在小孩在南通市上幼儿园,接种疫苗等都是在如东乡镇,那么户口转到南通市以后接种去哪里?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接种卡等其他手续?

答:办理完落户后,携带原来的预防接种证、户口本到户口转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就近接种;儿童信息已联网,新接收单位会从系统直接调取,不需另外办理变更。

28.我是山东人,在南通这边长期打工,我们的孩子现在在老家刚出生满月,我们马上就要回南通了,请问在这边预防接种怎么办理的,需要什么材料?之前在家建过档案。

答:请带上山东老家办理的预防接种证和南通的居住证,到租住地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办理。

29.什么时候报考执业医师(含助理、乡村全科、中医类)考试?

答:具体时间及要求请关注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考试公告。

30.我要办理医师、护士执业地点变更,应该怎么办?

答:可直接咨询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窗口电话59000747,或前往南通市政务中心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