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南通市中医院等9家中医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39号)和我委《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通卫医政〔2023〕45号)的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对不在目录内的技术自行评估,申请取消备案。我委对各中医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拟取消备案的163项限制类医疗技术予以公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59009066。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