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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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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4年05月27日 -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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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与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苏卫规(医政)〔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和管理等。
第三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经过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评审确认,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人才梯队合理、技术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能力达到市内同一专业领先水平的专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作为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鼓励先进、择优遴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二级诊疗科目设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卫健委全面负责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工作。市医院协会协助做好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申报、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评审工作。
第八条市卫健委建立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受聘于三级医院,公道正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称5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胜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报送市卫健委。委属委管医院直接报送市卫健委。
第十条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床科室有独立病区,病床数≥35张(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者省卫生健康委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90%左右;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标准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先进行列;
(三)具有独立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临床研究能力;
(四)学科带头人在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
(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截至申报当年,申报专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一)发生经鉴定为一级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无法获取申报专科住院病案首页数据或者数据质量未达要求的。
第四章评审与确认
第十二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采用临床客观数据评价、现场检查等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为审核评价和现场检查两个部分。
(一)审核评价。市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根据临床客观数据指标,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同一专科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专科名单。
(二)现场检查。组织专家对专科基本条件、人才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科研与教学、专科辐射能力及专科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根据临床客观数据审核评价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各专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推荐名单;对于部分基层二级医院尚未达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专科,可以择优确定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推荐名单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卫健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重新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申报专科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或者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卫健委。
第十七条参加评审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申报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专家与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应当回避的。
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由市卫健委统一发放。被评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人员,视情节取消人员评审相关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内实行年度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提前纳入周期满考核评估。考评合格的,继续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周期内进入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行列者,不再纳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连续两个周期(8年)建设仍未进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行列者,需重新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2年。建设周期满后由市卫健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已确认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管理周期内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市卫健委予以撤销,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当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完善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经费、人才、技术创新上予以保障,提高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各项支持政策和制度,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推动医疗机构持续加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市级财政根据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十四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本办法施行后,《南通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通卫医政〔2019〕27号)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与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苏卫规(医政)〔2023〕5号),我委组织修订了《南通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tyzchu@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市卫生健康委B523室,邮编:226004,并在信封上注明“医院评审办法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 附件:南通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