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解读说明
来源: 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08-05 13:2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要求。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提出,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分级诊疗机制。

(二)省建设要求。省委、省政府将全面推进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写入《江苏省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2018-2022)》(苏办发〔2018〕17号)、《<关于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强弱项的若干措施>及5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9〕23号)、《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6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医疗生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并将其列为省政府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南通现状。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南通实际,我市计划到2020年至少建成20个区域性医疗中心(海安4个、如皋2个、如东4个、启东2个、海门3个、通州4个、通州湾1个),到2021年共建成24个(新增海门1个、启东2个、通州1个),到2022年共建成29个(新增如皋3个、如东1个、启东1个)。2019年,我市已有7家乡镇卫生院被确定为首批省级重点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2020年拟重点建设13个区域性医疗中心。


(四)兄弟城市经验。2018年,扬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发展的意见》,并建成18个区域性医疗中心,并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分级投入政策,扬州市级财政打破现有财政投入体制,直接对每个建成的区域性医疗中心实行以奖代补,对新(迁)建的补助2000万元,改扩建的补助1000万元,市财政总投入达3.2亿元,全市各级财政累计投入约11.33亿元。2019年,上海公布25家首批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实现16个区“全覆盖”,后续还将根据医疗机构能力水平基础,持续推进建设。

二、起草过程

针对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薄弱及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缓慢的现状,我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以切实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为人民群众就近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区域性医疗中心相关要求,以及参考扬州、徐州、宿迁、上海做法,起草了我市《关于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起草过程中,我委对2020年计划创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20个乡镇卫生院进行了全面调研,详细了解创建过程中存在困难。我委也多次召开区域性医疗中心创建座谈会,广泛听取采纳意见。2020年5月,我委就《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大数据局的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建设标准、组织保障三个方面十六项。

关于建设目标:按县域内分片建设的原则,到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累计建成20个、24个、29个服务能力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的区域性医疗中心。

关于重点任务:纳入地方总体建设规划并立项;规范机构名称设置;完善基层人才招聘及自主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快人才引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改革,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和医疗服务合理定价,保障基层运行;加大财政支持,完善设施设备和科室建设等。

四、《意见》的特色做法

1、首次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3年提升方案。有利于推动乡镇卫生院服务提档升级,夯实农村地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基础,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利用率。

2、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合理。按照各县(市、区)自然地理方位,在重点(中心)乡镇分片合理布局设置区域性医疗中心,适应农村居民健康需求。

3、全方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人才培养、完善医保政策、提升信息化水平等方面推出“组合拳”,全方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让农村居民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