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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疑似职业病病人,未进入诊断程序情况专项检查

来源: 市卫生监督所 发布时间:2021-08-30 字体:[ ]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情况的通报》《关于2020年职业病监测有关实施情况的补充通报》相关要求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部署,即日起至11月15日,组织全市职业健康监督力量对各地存在疑似职业病病人未进入诊断程序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情况,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其他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检查及诊断信息系统监测发现2020年我市共上报疑似职业病病例136例,截止2021年8月15日,仍有109名劳动者未进入诊断程序,占比高达80.15%,分布在我市各个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通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规范》对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接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5日内报告,如不报告,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人,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肆意践踏和对生命健康的极度不负责。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重大,一经查实,卫生监督部门将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职业病诊断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卫生监督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通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的必须及时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已经罹患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重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管理,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