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2021-00014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委老龄健康处 文号: 通卫老健〔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0-12-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社区护理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社区护理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委老龄健康处 发布时间:2020-12-21 11: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苏锡通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社区护理站的管理和运行,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南通市社区护理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8日


南通市社区护理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社区护理站的有序运营,有效提升社区护理站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调整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设置

社区护理站设置应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设置一个护理站,选址尽量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相邻近,实行一站式服务。分站的设置也须符合护理站基本标准,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护理站所有制形式可采取公办或民营的方式。

第三条 执业登记

社区护理站的执业登记遵遁属地化原则,由各县(市)区卫健委负责,市区护理站设置规划和审批情况须报市卫健委备案。社区护理站申请执业登记,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护理站建设标准,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等。

社区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为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核定名称时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品牌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为满足“就近、就便”的服务需求,每个护理站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地点(简称中心站)之外,以所在街道为服务单位,根据适宜的服务半径,设立若干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分站)。

社区护理站一年校验一次。校验前,社区护理站须向所在县(市)区卫健委提出申请。

第四条 功能定位

社区护理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区居家失能老人、大病康复期以及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营养指导、上门访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或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社区护理站团队由社区护士、康复治疗师(士)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其中执业注册护士不少于3人、康复治疗士不少于1人、护理员不少于2人。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具有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社区护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社区护理知识、经验和能力,上岗前经相关专业培训。社区护理站执业点为一个基本护理单元,设护士长一名,超过3个护理站执业点设总护士长1名。护士长负责执业点的护理管理,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执业点护士数量应根据开展业务的工作量合理配备。

社区护理站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基础护理主要为:口腔护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测量和记录;皮肤(含压疮)护理;物理降温;鼻饲;个人卫生处置(床上洗发、床上擦浴、修甲等);冷、热、湿敷;热水袋的应用;肛管排气;雾化吸入;氧气吸入;吸痰;持续导尿病人的护理及膀胱冲洗;饮食指导;简易通便法;伤口护理;药物服用及指导;肌肉、皮下注射;血、尿、便标本的采集;家庭消毒、隔离技术等。专科护理主要为:造口/造瘘护理及指导;连续性腹膜透析护理及指导;气管切开护理;糖尿病护理及指导;心、肺康复护理及指导;心脏疾病护理及指导;家居适应及康复运动;临终关怀护理等。

第五条 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通过电话、APP或当面预约的方式提出护理项目申请。护理站应遵循社区护理步骤程序,根据服务对象需求,结合医院医生或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以及对服务对象评估情况,在3小时内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护理服务,严格执行与其资质相符的护理项目。护理站护理人员可与家庭医生组成团队,在“合理、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参与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的门诊慢性病对象,可根据相关规定开具长处方用量,并给予用药指导。对上级医疗机构诊疗后仍需在社区接受维持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对象,应按实际情况做好服务承接。

第六条 质量安全

护理站应按照国家和省护理质量要求和工作规范,加强护理质量管理与控制。护理人员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护理项目内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纠纷预防及处置方法、疾病演变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安全风险管理、值班和交接班、差错与事故防范、居家护理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护理文书管理等规章制度。护理站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服务质量和护理安全。

第七条 长期照护保险定点和支付

符合社区护理站规划,经卫生健康委验收合格的社区护理站,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长期照护保险定点,经办机构组织现场勘察,对符合照护保险定点要求的予以及时定点,并签订照护保险定点协议。护理站根据服务范围内社区失能人员的护理需要,提供相应上门护理服务。对符合照护项目护理规范要求的服务,按照基金和个人支付标准,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照护保险服务中心结算,个人自付部分从个人社会保障卡照护保险补助中扣除。照护服务项目根据失能人员需求和照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社区护理站照护保险服务项目由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市及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医保等部门加强对护理站质量安全、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社区护理站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包括服务对象对护理服务满意率、服务对象对护理服务投诉率、社区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率、护理病例建档率等。对无证行医、超范围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护理站要予以严肃查处。护理站通过设立投诉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解释部门

本规范由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