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超:(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230128********4311;性别:男;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龙林业局****;电话:182****9387)
2024年5月23日,我委接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新开派出所警情协查通知后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5月21日至23日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花园75-101患者李某美的家中为其针灸、推拿治疗。经后续调查现已查明:你未取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执业资格为患者李某美施行针刺、按摩行为等中医医疗活动,未收取诊疗费用。
因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相关证据如下:
证据1:针灸包一份(内有针灸针142根)
证据2:对你的询问笔录(2024年5月27日制)1份
证据3:对吴某英的询问笔录(2024年6月3日制)1份
证据4:你和吴某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5:电话值班记录1份
证据6: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和赔款收条复印件各1份
证据7:对你的电话询问调查录音(2024年6月17日制)1份(光盘一张)
证据8: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非法行医查处记录截图10份
证据9:从南通瑞慈医院调取的李某美病历一份
证据10:现场针灸包照片一份
证据11:卫生监督员与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致电你的通话记录截图两份
证据12:《针灸学》(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第十一版,梁繁荣 王华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ISBN978-7-5132-6812-7)第七章针灸治疗各论的第一节内科病证中的“中风”照片4张
以上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证据1、2、3、6、7、10:证明了你未取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任何执业资格为患者李某美施行针刺、按摩行为,未收取诊疗费用。
证据4:证明了你和吴某英自然人的身份。
证据5:证明了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新开派出所电话通知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派员协助调查。
证据6:证明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证据8:证明了未查询到你在南通地区非法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被处罚的信息。
证据11:证明了卫生监督员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你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
证据9、12:证明患者李某美住院病情情况,排除你以施行中医医疗活动为名实施欺诈。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中指出:“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苏卫规(监督)〔2023〕3号)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充分全面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起到相应的惩戒效果。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一般按下列规则进行:(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含倍数)或者期限有一定幅度的,原则上在最低限到最高限之间划分为高档(权重 ≥70%)、中档(30%≤权重<70%)、低档(权重<30%)三个阶次。(二)从轻行政处罚应当选择低档阶次;从重行政处罚应当选择高档阶次;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档或者中档阶次。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上述数值可以按照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数值的整数。
因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首次发现你的这种违法行为,且你与患者李某美已达成调解协议,也无证据证明此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选择低档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委拟对你作出1.没收针灸包一份(内有针灸针142根);2.罚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委托他人陈述申辩,请出具委托书)。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513-85893627 联 系 人:张蔚怡
地 址:南通市跃龙南路128号210室 邮政编码:22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0513-59009039 联 系 人:王 磊
地 址: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203法规处 邮政编码:226000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