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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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
https://wjw.nantong.gov.cn/
2
南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128号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