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2018-00395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卫计委医政医管处 | 文号: | 通卫医政〔2018〕4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通大附院、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促进全市血液透析资源均衡布局,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7-2020年)》,我委制订了《南通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
南通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精神,根据《江苏省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7-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通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科学规划血液透析中心的数量、规模、布局,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区域资源共享,提升专科服务能力,满足全市肾病患者的血液透析等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驱动。以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合理制定血液透析中心发展规划,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医疗服务的需求。
(二)坚持公平可及。统筹城乡区域,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供给差别,为城乡居民及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有序发展。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强化政府调控和监管,整合存量、优化增量,合理确定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数量与规模,强化质量管理,促进均衡发展。
三、规划基础
(一)设备现状。目前全市已有32所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中心(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机983台,其中市区(含崇川、港闸、开发区,下同)340台、海安县95台、如皋市158台、如东县95台、启东市152台、海门市59台、通州区84台。
(二)透析人数。2017年底全市有3889名患者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其中普通患者3438人、合并其他感染患者451人。
(三)需求预测。按患病人数年增13%及人口数增长预测,到2020年需血液透析的患者约为5600名,净增加1700名。按每3名普通患者需要一台普通血液透析机、每1.5名合并其他感染患者需要一台专用血液透析机(合并其他感染患者占比约15%)测算,全市约需血液透析机1643台,需增加660台,其中普通设备增加490台、专用设备增加170台。
四、规划布局
(一)服务半径。原则上按每10-15万常住人口规划设置1所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或在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室。鉴于目前市区血液透析资源比较丰富,重点在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园区规划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每所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服务半径,市区、县城不小于5公里,农村不小于10公里。
(二)投资主体。规划新增血液透析设备的40%左右用于医疗机构现有内设血液透析室、60%左右用于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原则上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对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或申请开办连锁化、集团化血液透析中心的投资主体优先设置审批。
(三)数量规模。根据终末期肾病患者数和每个血透单元服务能力,每个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单体规模不超过50台为宜。除全市已有32个医疗机构开设的血液透析室外,规划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12个,平均每个中心可配备血液透析机30台左右。详见附表:南通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规划设置表(2018-2020)
(四)共建共享。各地要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区域资源共建共享。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要明确指定合并其他感染患者血液透析定点机构,满足患者需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必须就近选择一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业务协作单位,为血液透析并发症患者提供转诊会诊等服务,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规划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加强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纳入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按照本规划明确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数量、规模及布局,指导投资主体进行选址论证和规划建设。要强化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作出调整应及时逐级上报。
(二)推进协调发展。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把机构设置、人员和设备等准入关。血液透析中心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至少与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诊治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双向转诊通道,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理能力。
(三)加强机构监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要将血液透析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要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风险。